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0年聲字第278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8月09日
裁判案由:聲請單獨宣告沒收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0年度聲字第2782號聲請人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徐天上
徐慶寶徐天輝徐天性徐男移上列聲請人聲請單獨宣告沒收案件(100年度執聲字第1845號、98年度執緩字第447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扣案之現金新臺幣壹萬貳仟元沒收。
理由
一、聲請意旨:被告徐慶寶、徐天輝、徐天性、徐男移等4人因違反農業法案件,經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以98年度選偵字第4、6號為職權不起訴處分,徐慶寶於民國98年2月13日;徐天輝、徐天性於同年月14日;徐男移於同年3月18日分別所提出扣案之現金新臺幣(下同)各3000元(上開4人合計扣案現金為1萬2000元,本署98年度保管字第751、1387號扣押物品清單),係於98年度臺中縣東勢鎮農會會員代表選舉中,所收受同案被告徐天上所交付之行賄買票款項,屬因犯罪所得之物,且屬被告徐慶寶、徐天輝、徐天性、徐男移等4人所有,爰依法聲請單獨宣告沒收。
二、按沒收,除有特別規定者外,於裁判時併宣告之;違禁物或專科沒收之物得單獨宣告沒收,刑法第40條定有明文。又按檢察官依第253條或第253條之1為不起訴或緩起訴之處分者,對供犯罪所用、供犯罪預備或因犯罪所得之物,以屬於被告者為限,得單獨聲請法院宣告沒收,刑事訴訟法第259條之1亦定有明文。經查,本件被告徐慶寶、徐天輝、徐天性、徐男移等4人因違反農業法案件,經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於98年4月28日以98年度選偵字第4號、98年度選偵字第6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在案,有該不起訴處分書在卷可稽。而扣案之現金共計1萬2000元,分別為被告徐慶寶、徐天輝、徐天性、徐男移等4人所有(每人各3000元),且為被告徐慶寶等4人因犯罪而收受之財物,業據被告徐慶寶等4人供述在卷,屬因犯罪所得之物,依上開規定,本件聲請人聲請單獨宣告沒收,於法並無不合,應予准許,爰依刑事訴訟法第259條之1,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0年8月9日
刑事第一庭法官許金樹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王崑煜中華民國100年8月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