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89年度訴字第929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89年訴字第92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89年08月14日

裁判案由:清償債務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八十九年度訴字第九二九號
原告中國農民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黃清吉 送達代收人 張瓊云 右原告因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曾聲請對被告甲○○發支付命令,惟被告甲○○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經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貳佰陸拾伍萬元,折合銀元為捌拾捌萬叁仟叁佰叁拾肆元,應繳裁判費銀元捌萬捌仟叁佰叁拾肆元,折合新台幣貳萬陸仟伍佰零貳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台幣肆拾伍元外,尚應補繳新台幣貳萬陸仟肆佰伍拾柒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補繳,如逾期未繳,即駁回原告之訴。
中華民國八十九年八月十四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第一庭~B法官黃漢權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八十九年八月十九日~B法院書記官吳佳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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