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89年親字第4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89年08月14日
裁判案由:否認子女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八十九年度親字第四十一號
原告甲○○訴訟代理人 陳鄭權 律師被告乙○○兼法定代理人丙○○右當事人間請求否認子女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八十九年八月二十八日午下午二時二十九分,在本院第十法庭行言詞辯論。
中華民國八十九年八月十四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第一庭~B法官邱育佩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中華民國八十九年八月十四日~B法院書記官羅英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