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89年度訴字第674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89年訴字第67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89年08月14日

裁判案由:強盜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八十九年度訴字第六七四號
被告甲○○指定辯護人本院公設辯護人乙○○右列被告因強盜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甲○○自民國捌拾玖年捌月拾伍日起延長羈押貳月。
理由本件被告因強盜等案件,經本院認有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一條第一項第三款之情形而有羈押必要,於民國八十九年五月十五日執行羈押,茲本院以前項原因依然存在,仍有繼續羈押之必要,應自民國八十九年八月十五日起延長羈押二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八條第一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八十九年八月十四日
台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第三庭
法官蔡榮澤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劉德壽中華民國八十九年八月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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