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中簡易庭107年度中秩字第4號刑事裁定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裁定         107年度中秩字第4號
移送機關  臺中市政府警察局第六分局
被移送人   黃進添
上列被移送人因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案件,經移送機關於中華民
國107年1月9日以中市警六分偵字第1070001965號移送書移送審
理,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黃進添吸食煙毒或麻醉藥品以外之迷幻物品,處罰鍰新臺幣壹仟
元。
事實理由及證據
一、被移送人於下列時、地,有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之行為:
㈠時間:民國106年12月25日13時30分許。
㈡地點:臺中市○○區○○路○○○號前。
㈢行為:於上揭時、地,吸食迷幻物品強力膠。
二、上開事實,有下列之事項證明屬實:
㈠被移送人 梁俊達 於警詢時之自白。
㈠經警當場查獲,並有查獲員警製作之職務報告書、現場紀錄
表、110報案紀錄單各1份、照片1幀等附卷可稽。
三、本院審酌本件被移送人等人違反本法之動機、行為之手段、
違反義務之程度、及所生之危害、復衡以被移送人等人之經
濟、經濟(貧寒)、年齡、智識及與教育程度,及違序後坦
承上情等一切情狀,爰量處如主文所示之罰鍰,以資懲儆。
四、依社會秩序維護法第46條第1項、第66條第1款、第22條第3
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7年1月11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官呂明坤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得於裁定書送達之翌日起5日內,以書狀敘述理
由,向本庭提出抗告。
中華民國107年1月11日
書記官洪加芳
附錄本案處罰法條
社會秩序維護法第66條
有左列各款行為之一者,處3日以下拘留或新臺幣1萬8千元以下
罰鍰:
一、吸食或施打煙毒或麻醉藥品以外之迷幻物品者。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評分

請為此裁判書評分,您的評價有助於改善我們的服務品質。

0 / 5 尚未評分
平均評分 -
評分人數 0
5星
0
4星
0
3星
0
2星
0
1星
0

問題反饋

發現網頁有問題?請告訴我們,幫助我們改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