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104年度海商上字第1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104年海商上字第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10月22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民事裁定104年度海商上字第1號上訴人長宸實業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沈志約 訴訟代理人 王仁聰 律師
田崧甫 律師被上訴人洋宏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簡文村 訴訟代理人 劉政杰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因損害賠償事件,因事實尚有欠明瞭之處,應命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民國104年11月5日下午2時10分在本院民事第一法庭行準備程序,並就上訴人本件請求之範圍、上訴人與CRONOS公司間就系爭貨櫃之承租內容等事宜,再為調查確認,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4年10月22日
民事第五庭
審判長法官簡色嬌法官黃科瑜法官林紀元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4年10月22日
書記官楊明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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