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1年度海商字第14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1年海商字第1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12月17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1年度海商字第14號原告洋宏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簡文村 訴訟代理人呂秋㓜律師被告長宸實業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沈志約 訴訟代理人 侯永福 律師
謝佳蓁 律師被告 尤淑真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雖據繳納裁判費新台幣(下同)7,710元(訴訟標的價額為美金23,800元,依民國10
1年7月25日起訴時美金與新台幣匯率比為1:29.825,折合新台幣價額為709,835元),有本院101年7月27日之命補費裁定、自行收納款項統一收據在卷可稽。嗣原告於101年12月3日擴張訴之聲明並追加請求被告連帶給付美金54,400元(即原請求之美金23,800元+追加之美金30,600元),而未據繳納追加部分之裁判費。經查,追加部分之訴訟標的金額為美金30,600元,依追加起訴日之美金兌換新台幣匯率1:29.121計算,折合為新台幣891,103元(計算式:30,600×29.121=891,103,元以下四捨五入),則本件訴訟標的金額合計為1,600,938元(709,835元+891,103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合計為16,939元,減去已繳之裁判費7,710元,原告應補繳裁判費9,229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件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追加之訴。
中華民國101年12月17日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1年12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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