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5年度聲字第4192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5年聲字第419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5年10月26日

裁判案由:聲請單獨宣告沒收違禁物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5年度聲字第4192號公訴人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上列聲請人因聲請單獨宣告沒收違禁物事件,聲請單獨沒收(95年度聲沒字第1602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扣案之第一級毒品海洛因壹包(含包裝袋,其內量微無法秤重,空包裝袋零點壹捌公克),沒收銷燬之。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如附件。
二、按違禁物不問屬於犯人與否,得單獨宣告沒收,刑法第38條第1項第1款、第2項、第40條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又查獲之第一、二級毒品及專供製造或施用第一、二級毒品之器具,不問屬於犯人與否,均沒收銷燬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一項前段亦定有明文。
三、經查,被告前因施用毒品案件,經本院裁定送觀察、勒戒後,認無繼續施用毒品之傾向,由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於民國95年5月4日以95年度毒偵緝字第1602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有上開不起訴處分書在卷可按。而該案扣案之殘渣袋1包,經送鑑驗後,含有第一級毒品海洛因成分,量微無法秤重(空包裝袋重0.18公克),有法務部調查局95年
7月5日調科壹字第220023562號鑑定通知書1紙在卷可稽,足見該殘渣袋1包確有第一級毒品海洛因殘渣無訛。從而,本院認聲請為正當,自應准許。又包裝袋因與其內之毒品業已無法析離,應將之同視為第一級毒品,從而不問屬於犯人與否,爰併予宣告沒收銷燬之。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毒品危害防制條第18條第1項前段、刑法第40條第2項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5年10月26日
刑事第十五庭法官洪乙心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95年10月27日
書記官吳良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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