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5年度補字第166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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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5年補字第16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5年06月12日
裁判案由:回復共有物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5年度補字第166號原告甲○○訴訟代理人 傅文民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回復共有物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壹佰陸拾伍萬零捌佰捌拾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壹萬柒仟肆佰叁拾肆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5年6月12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陳梅欽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5年6月13日
書記官高郁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