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5年度訴字第256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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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5年訴字第25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5年06月12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5年度訴字第256號上訴人即被告乙○○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甲○○間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95年5月26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額核定為新臺幣壹拾萬元,應徵上訴裁判費新台幣壹仟伍佰元,上訴人僅繳納新台幣壹仟元,尚欠新台幣伍佰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五日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5年6月12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高愈杰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5年6月13日
書記官高楚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