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5年度聲字第1958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5年聲字第195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5年10月26日

裁判案由:停止執行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5年度聲字第1958號聲請人乙○○相對人甲○○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停止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相對人聲請本院以95年度執字第56368號執行事件扣押聲請人之薪津,惟相對人所持之執行名義即本院
95年促字第14501號支付命令,並未送達聲請人,且聲請人與相對人並無金錢往來,亦從未向相對人借貸金錢,是對上開執行名義實無法甘服,聲請人已對上開支付命令聲請再審,且聲請人目前依協商,每月需攤還銀行新台幣(下同)21,000元,尚須扶養1名未滿2歲之幼子,再受扣薪,即無法維持基本生活,聲請停止上開扣押命令之執行。
二、按強制執行之停止,僅暫時停止執行程式之開始或續行,將來仍有繼續執行之可能性,故並不撤銷已為之執行處分,與強制執行之撤銷者迥然不同,此有最高法院91年度台抗字第38號判決意旨可資參照。
三、聲請人就上開主張雖已提出本院開庭通知、銀行協商核覆通知書、協議書、薪資證明、還款證明各1份為證。經查,本院執行處已依相對人聲請,對聲請人、相對人及第三人國軍左營總醫院發執行命令,命聲請人於國軍左營總醫院每月應領薪津(包含薪俸、各種津貼、補助費等在內)於1/3,及年終、考核、績效獎金及其他獎金在3/4範圍內應予已扣押,禁止聲請人收取或為其他處分,國軍左營總醫院亦不得向聲請人清償,應另候本院執行處通知,該執行命令並經送達國軍左營總醫院,業經調閱本院95年度執字第56368號卷查明在卷,並有電話紀錄1份附卷可佐,而聲請人聲請之所謂停止扣押命令之執行,無非希望停止繼續扣押薪津等,聲請如應准許,即須將已送達生效之執行命令撤銷,依上開最高法院判決意旨,尚不應准許,是所請應予以駁回。
中華民國95年10月26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鄭峻明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95年10月26日
書記官鍾淑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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