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5年補字第16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5年06月12日
裁判案由:返還不當得利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5年度補字第167號原告甲○○上列原告與被告乙○○間返還不當得利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壹佰伍拾柒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台幣壹萬陸仟伍佰肆拾參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五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5年6月12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蕭錫証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5年6月13日
書記官林令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