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98年重上字第41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2月23日
裁判案由: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98年度重上字第419號上訴人即被上訴人 孫麒昌 法定代理人 唐桂萍
孫壽亭 訴訟代理人 黃國鐘 律師上訴人 廖素貞 訴訟代理人 顏光嵐 律師複代理人 陳志偉 律師
蔡佳秀 被上訴人 蔡惠如
4樓 張金福 上一人訴訟代理人 張鈞弼 (即 張智堯 )被上訴人 陳雅琴
黃志昌
號5樓 陳如蕙 上二人訴訟代理人 陳慶瑞 律師視同上訴人 何進輝 上列當事人間因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因事實尚有欠明瞭之處,應命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民國99年3月31日上午10時20分在本院第7法庭續行準備程序,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9年2月23日
民事第十五庭
審判長法官林恩山
法官黃國忠法官郭松濤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9年2月23日
書記官林麗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