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9年度聲字第861號刑事裁定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9年聲字第86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3月26日
裁判案由:定應執行之刑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9年度聲字第861號聲請人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99年執聲字第519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因犯如附表所示之罪,所處如附表所示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貳年壹月。
理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甲○○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先後經本院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確定,應依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
477條第1項聲請裁定等語。
二、本院經核聲請人檢附如附表所示各該案件刑事確定判決書暨受刑人甲○○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1份無誤後,認聲請為正當,應定其應執行刑。
三、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9年3月26日
刑事第七庭法官蔡世芳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張尹嫚中華民國99年3月29日附表:
┌───────┬───────────┬───────────┬───────────┐│編號│1.│2.│3.│├───────┼───────────┼───────────┼───────────┤│罪名│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罪│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罪│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罪│├───────┼───────────┼───────────┼───────────┤│宣告刑│有期徒刑柒月│有期徒刑參月│有期徒刑捌月│├───────┼───────────┼───────────┼───────────┤│所犯法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1項│第2項│第1項│├───────┼───────────┼───────────┼───────────┤│犯罪日期│98年7月3日上午11時15│98年7月3日上午11時15│98年7月28日18時│││分為警採尿時回溯26小時│分為警採尿時回溯96小時││││內(聲請書誤載為24小時│內││││內,應予更正)│││├───────┼───────────┼───────────┼───────────┤│偵查(自訴)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關年度及案號│98年度毒偵字第3149號│98年度毒偵字第3149號│98年度毒偵字第4371號│├──┬────┼───────────┼───────────┼───────────┤│最│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後├────┼───────────┼───────────┼───────────┤│事│案號│98年度審訴字第2180號│98年度審訴字第2180號│98年度審訴字第2615號││實├────┼───────────┼───────────┼───────────┤│審│判決日期│98年11月27日│98年11月27日│98年11月27日│├──┼────┼───────────┼───────────┼───────────┤│確│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定├────┼───────────┼───────────┼───────────┤│判│案號│98年度審訴字第2180號│98年度審訴字第2180號│98年度審訴字第2615號││決├────┼───────────┼───────────┼───────────┤││確定日期│98年12月21日│98年12月21日│98年12月28日│├──┴────┼───────────┼───────────┼───────────┤││與編號2之罪前經本院98│與編號1之罪前經本院98│與編號4之罪前經本院98││備註│年度審訴字第2180號判決│年度審訴字第2180號判決│年度審訴字第2615號判決│││定其應執行刑為有期徒刑│定其應執行刑為有期徒刑│定其應執行刑為有期徒刑│││9月│9月│9月│└───────┴───────────┴───────────┴───────────┘┌───────┬───────────┬───────────┬───────────┐│編號│4.│5.│6.│├───────┼───────────┼───────────┼───────────┤│罪名│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罪│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罪│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罪│├───────┼───────────┼───────────┼───────────┤│宣告刑│有期徒刑參月│有期徒刑柒月│有期徒刑參月│├───────┼───────────┼───────────┼───────────┤│所犯法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2項│第1項│第2項│├───────┼───────────┼───────────┼───────────┤│犯罪日期│98年7月28日為警採尿時│98年8月13日21時10分為│98年8月13日21時10分為│││回溯96小時內│警採尿時回溯26小時內(│警採尿時回溯96小時內││││聲請書誤載為24小時內,│││││應予更正)││├───────┼───────────┼───────────┼───────────┤│偵查(自訴)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關年度及案號│98年度毒偵字第4371號│98年度毒偵字第4166號│98年度毒偵字第4166號│├──┬────┼───────────┼───────────┼───────────┤│最│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後├────┼───────────┼───────────┼───────────┤│事│案號│98年度審訴字第2615號│98年度審訴字第2874號│98年度審訴字第2874號││實├────┼───────────┼───────────┼───────────┤│審│判決日期│98年11月27日│98年12月25日│98年12月25日│├──┼────┼───────────┼───────────┼───────────┤│確│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定├────┼───────────┼───────────┼───────────┤│判│案號│98年度審訴字第2615號│98年度審訴字第2874號│98年度審訴字第2874號││決├────┼───────────┼───────────┼───────────┤││確定日期│98年12月28日│99年1月18日(聲請書誤│99年1月18日(聲請書誤│││││載為1月8日,應予更正)│載為1月8日,應予更正)│├──┴────┼───────────┼───────────┼───────────┤││與編號3之罪前經本院98│與編號6之罪前經本院98│與編號5之罪前經本院98││備註│年度審訴字第2615號判決│年度審訴字第2874號判決│年度審訴字第2874號判決│││定其應執行刑為有期徒刑│定其應執行刑為有期徒刑│定其應執行刑為有期徒刑│││9月│8月│8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