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6年度促字第87667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6年促字第87667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96年11月01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96年度促字第87667號債權人台灣土地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乙○○債務人甲○○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陸拾肆萬壹仟參佰肆拾陸元,自民國九十六年五月十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點八九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九十六年六月十一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依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部份依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緣債務人甲○○於94年11月10日向聲請人借款新台幣800,000元,期限7年,即自民國94年11月10日起至101年11月10日止,分84期,每期一個月,按月平均攤還本息,如有一期未履行時,借款視為全部到期,利率按本行公告指標利率加0.68%計算,計為年息2.55%機動調整,如逾期清償,逾期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加付一成,逾期超過六個月就超過部份,按上開利率加付二成之違約金。
(二)詎債務人自96年5月10日起,均未按期償還本息,迭經催索,概置之不理,依規定借款視為全部到期,爰依民事訴訟法第五0八條之規定,狀請鈞院鑒核,准依本狀請求之標的所載,對債務人發支付命令,實為法便。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
中華民國96年11月1日
民事庭法官朱盈吉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中華民國96年11月1日
書記官鄭裕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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