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111年度上字第1032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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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111年上字第103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5月15日
裁判案由:所有權移轉登記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上字第1032號上訴人 金學坪 律師即被繼承人 林榮濱 之遺產管理人被上訴人 林榮順 訴訟代理人 李富祥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所有權移轉登記事件,本院於中華民國112年4月11日所為判決,其原本及正本均應更正如下:
主文原判決原本及正本中第3頁第17至20行關於「再參以上訴人所提出之支票,固在票面記載由銀行開立、面額為115萬元、訴外人承泰塑膠工業有限公司為受款人,嗣轉讓林榮濱兌現(見原審卷第37頁)」之記載,應更正為「再參以上訴人所提出之支票,固在票面記載面額為115萬元、訴外人承泰塑膠工業有限公司為受款人,背面有林榮濱簽名蓋章(見原審卷第37頁)」。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判決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12年5月15日
民事第六庭
審判長法官周美雲
法官游悅晨法官古振暉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千元。
中華民國112年5月15日
書記官廖逸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