憲法法庭112年審裁字第1027號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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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憲法法庭112年審裁字第1027號其它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5月15日

裁判案由:聲請人因憲法法庭112年審裁字第295號裁定,聲請解釋憲法


憲法法庭裁定112年審裁字第1027號聲請人 彭宥明 上列聲請人因憲法法庭112年審裁字第295號裁定,聲請解釋憲法,本庭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不受理。
理由
一、聲請人主張略以:憲法法庭112年審裁字第295號裁定(下稱系爭裁定)援用憲法訴訟法第15條第2項第4款、第59條及第92條第2項前段等無效法律規定,以一致決裁定不受理,妨害聲請人向司法院聲請解釋憲法之權利,牴觸憲法第78條、第171條第2項、第173條、憲法增修條文第5條第4項規定及司法院釋字第185號解釋意旨等語。
二、按對於憲法法庭及審查庭之裁判,不得聲明不服;對憲法法庭或審查庭之裁判聲明不服,審查庭得以一致決裁定不受理。憲法訴訟法第39條及第15條第2項第6款分別定有明文。
三、經查:綜觀聲請意旨所述,核屬對於憲法法庭審查庭之裁判聲明不服。故本件聲請與上開憲法訴訟法第39條規定有違,爰依同法第15條第2項第6款規定,以一致決裁定不受理。
中華民國112年5月15日
憲法法庭第三審查庭審判長大法官黃虹霞
大法官詹森林大法官楊惠欽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高碧莉中華民國112年5月15日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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