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112年度上簡易字第3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112年上簡易字第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5月15日

裁判案由: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上簡易字第3號上訴人 陳丁印 上列上訴人因與被上訴人AW000-H110633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對於中華民國111年8月4日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1年度附民字第277號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上訴人應於收受本裁定正本之日起五日內,繳納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壹仟伍佰元,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其上訴。
理由
一、按向第二審法院上訴,應依同法第77條之16第1項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上訴不合法者,第二審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審判長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民事訴訟法第444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經查,上訴人對原判決不服,提起上訴,未據繳納裁判費。上訴人本件上訴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3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500元。茲限期命上訴人補正,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上訴。
三、爰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12年5月15日
民事第十八庭
審判長法官管靜怡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2年5月15日
書記官江怡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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