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8年度婚字第848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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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8年婚字第84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3月15日

裁判案由:離婚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8年度婚字第848號上訴人甲○○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乙○○間請求離婚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99年2月11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查本件係非因財產權而涉訟,應繳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肆仟伍佰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逕向本院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9年3月15日
家事法庭法官邱泰錄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9年3月15日
書記官李冠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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