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98年聲字第110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6月04日
裁判案由:聲請具保停止羈押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8年度聲字第1103號公訴人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聲請人甲○○即被告上列聲請人即被告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98年度訴緝字第10號),聲請具保停止羈押,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理由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即被告甲○○所犯案件業已審結,前係
因不知傳喚、拘提,始未到庭而遭通緝,為此聲請具保停止羈押。
查被告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前經本院認為所涉該條例第
10條第1項之罪犯罪嫌疑重大,且經通緝到案,有逃亡之事實,非予羈押顯難進行審判,而有羈押必要,依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1款規定於民國98年4月22日羈押。茲查此項情形依然存在,不能因具保使之消滅,被告聲請具保停止羈押,自難准許,應予駁回。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121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8年6月4日
刑事第三庭法官廖政勝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
中華民國98年6月4日
書記官莊何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