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東地方法院91年度簡上字第5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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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東地方法院91年簡上字第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1年03月18日

裁判案由:塗銷耕作權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九十一年度簡上字第五號
上訴人乙○○訴訟代理人甲○○○被上訴人台東縣太麻里鄉公所法定代理人丙○○訴訟代理人 李泰宏 律師右當事人間請求塗銷耕作權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台幣壹萬貳仟玖佰伍拾玖元,折合銀元肆仟陸佰貳拾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銀元陸拾陸元,折合新台幣壹佰玖拾捌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四百四十四條第一項但書之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補繳上開裁判費,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人之上訴。
中華民國九十一年三月十八日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民事庭~B法官魏于傑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九十一年三月十八日~B法院書記官李春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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