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簡易庭98年度北建簡字第56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北建簡字第56號
原   告 甲○○
上列原告與被告乙○○間因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
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
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貳
拾肆萬柒仟元,應繳裁判費新臺幣貳仟陸佰伍拾元,扣除前繳支
付命令裁判費新臺幣伍佰元外,尚應補繳新臺幣貳仟壹佰伍拾元
,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逕向本庭如數補繳,如逾期未
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1  月  17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
               法 官 游悅晨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1  月  17  日
               書 記 官 唐步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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