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簡易庭98年度北小字第1198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北小字第1198號
原   告 國泰世紀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訴訟代理人 丙○○
被   告 甲○○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於民國98年10月26日所為
之小額民事判決,依職權應予更正如下:
  主 文
主文欄中第三項關於「訴訟費用新臺幣貳佰壹拾元由被告負擔,
餘新臺幣柒佰玖拾元由原告負擔。」記載,應更正為「訴訟費用
新臺幣壹仟貳佰陸拾元由被告負擔,餘新臺幣肆仟柒佰肆拾元由
原告負擔。」。計算書關於「第一審裁判費一○○○元,合計一
○○○元」記載,應更正為「第一審裁判費一○○○元、鑑定費
五○○○元,合計六○○○元」。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
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前段
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小額民事判決原本及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
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1  月  17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
法官游悅晨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臺北市○○○
路○段○○○巷○號)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1  月  17  日
         書 記 官唐步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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