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簡易庭98年度北勞小字第135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北勞小字第135號
原   告 甲○○
被   告 嘉新事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訴訟代理人 丙○○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職業災害補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因財產權而起訴應繳納裁判費,此為法定必備之程式,民
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定有明文。
二、本件原告曾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
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 陸萬
,應繳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壹仟元,原告僅繳納伍佰元,應
補繳伍佰元,經本院於民國98年10月23日裁定命其於收受送
達後5日內補正,此項裁定業於同年11月8日送達原告收受,
有送達證書附卷可稽。
三、原告逾期迄未補正,有本院臺北簡易庭詢問簡答表附卷可稽
,其訴自非合法,應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第95條、第78
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1  月  17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
法官 張嘉芬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庭(臺北市○○○路
○段○○○巷○號)提出抗告狀,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1  月  17  日
書記官高宥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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