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97年上訴字第92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9月04日
裁判案由:強盜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97年度上訴字第927號上訴人即被告甲○○
(選任辯護人 謝萬生 律師上訴人即被告乙○○
(選任辯護人 許家瑜 律師上列上訴人即被告等因強盜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乙○○羈押期間,均自中華民國九十七年九月十五日起延長貳月。
理由
一、上訴人即被告甲○○、乙○○前經本院認為犯罪嫌疑重大,有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3款情形,非予羈押,顯難進行審判,於民國97年4月15日執行羈押3個月至同年7月14日止,並於97年7月15日經本院延長羈押2月,至97年9月14日止,2個月羈押期間即將屆滿。
二、茲本院以前項原因依然存在,認有繼續羈押之必要,應自97年9月15日起,延長羈押2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108條第1項、第5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7年9月4日
刑事第九庭審判長法官江德千
法官康應龍法官賴妙雲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蘇昭文中華民國97年9月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