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9年度司促字第887號民事其他文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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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9年司促字第887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1月20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9年度司促字第887號聲請人即債權人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邱月琴 相對人即債務人 林世玹 相對人即債務人 林翠貞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貳拾伍萬肆仟壹佰貳拾貳元,及自民國一百零八年八月四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二.一五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零八年九月五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09年1月20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謝嘉媚附件:
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緣債務人林世玹前就讀國立暨南國際大學(大學部)時,於民國93年8月4日邀同債務人林翠貞為連帶保證人向聲請人訂借貸款額度借據新臺幣(以下同)800,000元整,動用期限自民國93年8月4日起至債務人完成本教育階段學業之日止,債務人應向本行提出撥款通知書於期限內動用額度,本行憑此撥款通知書撥款。
(二)緣債務人林世玹前就讀國立暨南國際大學(研究所)時,於民國96年9月7日邀同債務人林翠貞為連帶保證人向聲請人訂借貸款額度借據新臺幣(以下同)800,000元整,動用期限自民國96年9月7日起至債務人完成本教育階段學業之日止,債務人應向本行提出撥款通知書於期限內動用額度,本行憑此撥款通知書撥款。
(三)倘借款人對所負之債務,不依期還本付息經本行轉列催收款項時,自轉列催收款項之日起,利率改按轉列催收款項日本行就學貸款利率加年率1%固定計算。本案轉列催收款項之日期為108年8月4日,當時本行就學貸款利率為1.15%另加計年率1%固定計算後之利率為2.15%。倘借款人不依期償還本金或本息時,除應自延遲日起按約定利率計付延遲利息外,另按遲延還本付息部份,本金自到期日起,遲延利息自付息日起,照應還款額,逾期六個月以內者,按借款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以上者,按借款利率百分之二十加計違約金。
(四)詎債務人林世玹自民國108年8月4日起即未依約履行債務。迄今尚欠本金254,122元整及如請求標的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未還,雖經聲請人一再催討仍置之不理,依據借據條款約定任何一宗不依約清償或攤還本金時,即視為全部到期。另債務人林翠貞既為連帶保證人對本債務自應負連帶清償責任。
釋明文件:(一)放款借據影本4紙(二)申請撥款通知書18紙(三)就學貸款放出查詢單3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