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108年度交附民字第53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108年交附民字第5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4月24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8年度交附民字第53號原告 陳滿達
陳宥仁 被告 張宏茂
大都會衛星車隊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陳室喜 上列被告,因本院108年度交上訴字第154號業務過失致死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8年4月24日
刑事第六庭審判長法官楊清安
法官王慧娟法官林福來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王薇潔中華民國108年4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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