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108年度再易字第9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108年再易字第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4月24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民事裁定108年度再易字第9號再審原告 蘇文瑜 上列再審原告因與再審被告 蘇秀琴林長厲 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100年度上字第183號),提起再審之訴。經核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060,633元,應徵再審裁判費17,389元,未據再審原告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505條、第444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再審原告於收受本裁定正本之日起五日內,如數補繳到院,逾期依同法第502條第1項之規定,認再審之訴為不合法,以裁定駁回之,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8年4月24日
民事第四庭審判長法官翁金緞
法官黃義成法官張家瑛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8年4月25日
書記官鄭信邦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