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8年度消債更字第359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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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8年消債更字第35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7月20日
裁判案由:更生事件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8年度消債更字第359號聲請人 楊財明 (原名 邱財明 )以上抗告人因聲請更生事件,抗告人對於民國98年6月30日本院98年度消債更字第359號裁定提起抗告。按關於更生或清算之程序,除本條例別有規定外,準用民事訴訟法之規定,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15條定有明文。次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8規定「抗告,徵收裁判費新臺幣一千元,再為抗告者,亦同」,則本件應徵裁判費新臺幣一千元,惟未據抗告人繳納,茲限抗告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向本院如數繳納,逾期即駁回其抗告,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8年7月20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陳翠琪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98年7月21日
書記官簡曉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