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8年度司票字第14292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8年司票字第1429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7月09日

裁判案由:本票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8年度司票字第14292號聲請人香港商星展銀行(香港)有限公司(DBSBANK(H
ONGKONG)
Ro法定代理人甲0000000
Ro非訟代理人 洪淑麗 律師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乙○○間聲請本票裁定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正確之利息起算日(系爭聲請人更正之提示日為98年6月17日,與聲請狀所載之利息起算日96年6月18日、97年6月18日不符)。
中華民國98年7月9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黃傅偉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98年7月9日
書記官陳麗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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