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7年度婚字第700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7年婚字第70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6月29日

裁判案由:離婚等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7年度婚字第700號抗告人甲○○按當事人或利害關係人僅就附帶請用關於抗告程序之規定,民事訴訟文。查,上列抗告人與相對人乙○○間請求離婚等事件,抗告人對於本院民國98年5月11日判決中附帶請求部分聲明不服,揆之前揭說明,自應適用抗告程序之規定。又本件抗告應徵費用新臺幣1,000元,未據抗告人繳納,茲限該抗告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向本院如數繳納,逾期即駁回其抗告,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8年6月29日
家事法庭審判長法官郭慧珊
法官邱泰錄法官伍逸康本裁定不得抗告。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華民國98年6月29日
書記官曾小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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