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2年度司促字第16528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2年司促字第1652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11月21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12年度司促字第16528號聲請人即債權人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利明献 相對人即債務人 陳智偉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捌拾玖萬零參佰貳拾肆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上開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12年11月21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涂承嗣附表利息:
本金序號本金相關債務人利息起算日利息截止日利息計算方式001新臺幣187092元陳智偉自民國112年11月16日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16%計算之利息002新臺幣405354元陳智偉自民國112年11月16日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16%計算之利息003新臺幣46504元陳智偉自民國112年11月16日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16%計算之利息004新臺幣242037元陳智偉自民國112年11月16日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16%計算之利息附件:
(一)債務人陳智偉於民國111年11月10日向債權人借款200,000元,約定自民國111年11月10日起至民國118年11月10日止按月清償本息,利息按年利率百分之16.00採機動利率計算,依約定如有停止付款或經票據交換所通知拒絕往來者,或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本金或付息者等「喪失期限利益之加速條款」情形之一時,借款債務視為全部到期,此有借據為證。詎債務人未依約履行債務依雙方所立借據約定當即喪失期限之利益,上述借款視為全部到期,債務人至民國112年11月15日止累計189,073元正未給付,其中187,092元為本金;1,888元為利息;93元為依約定條款計算之其他費用,債務人依約除應給付上開款項外,另應給付如附表編號:(001)所示之利息。
(二)債務人陳智偉於民國111年06月16日向債權人借款450,000元,約定自民國111年06月16日起至民國118年06月16日止按月清償本息,利息按年利率百分之16.00採機動利率計算,依約定如有停止付款或經票據交換所通知拒絕往來者,或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本金或付息者等「喪失期限利益之加速條款」情形之一時,借款債務視為全部到期,此有借據為證。詎債務人未依約履行債務依雙方所立借據約定當即喪失期限之利益,上述借款視為全部到期,債務人至民國112年11月15日止累計409,544元正未給付,其中405,354元為本金;4,097元為利息;93元為依約定條款計算之其他費用,債務人依約除應給付上開款項外,另應給付如附表編號:(002)所示之利息。
(三)債務人陳智偉於民國110年08月03日向債權人借款140,000元,約定自民國110年08月03日起至民國113年08月03日止按月清償本息,利息按年利率百分之16.00採機動利率計算,依約定如有停止付款或經票據交換所通知拒絕往來者,或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本金或付息者等「喪失期限利益之加速條款」情形之一時,借款債務視為全部到期,此有借據為證。詎債務人未依約履行債務依雙方所立借據約定當即喪失期限之利益,上述借款視為全部到期,債務人至民國112年11月15日止累計47,095元正未給付,其中46,504元為本金;498元為利息;93元為依約定條款計算之其他費用,債務人依約除應給付上開款項外,另應給付如附表編號:(003)所示之利息。
(四)債務人陳智偉於民國110年04月23日向債權人借款400,000元,約定自民國110年04月23日起至民國115年04月23日止按月清償本息,利息按年利率百分之16.00採機動利率計算,依約定如有停止付款或經票據交換所通知拒絕往來者,或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本金或付息者等「喪失期限利益之加速條款」情形之一時,借款債務視為全部到期,此有借據為證。詎債務人未依約履行債務依雙方所立借據約定當即喪失期限之利益,上述借款視為全部到期,債務人至民國112年11月15日止累計244,612元正未給付,其中242,037元為本金;2,482元為利息;93元為依約定條款計算之其他費用,債務人依約除應給付上開款項外,另應給付如附表編號:(004)所示之利息。
(五)本件係請求給付一定數量之金額債務,而所請求之標的,茲為求清償之簡速,以免判決程序之繁雜起見,特依民事訴訟法第五○八條之規定,狀請鈞院依督促程序迅賜對相對人發支付命令,實為法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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