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90年度上訴字第2220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90年上訴字第222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1年08月05日

裁判案由: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九十年度上訴字第二二二○號
上訴人即被告甲○○右列上訴人因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案件,對於本院中華民國九十一年七月三日所為第二審判決(九十年度上訴字第二二二○、二二二一號)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上訴駁回。
理由按提起上訴,應自判決送達後十日內為之,刑事訴訟法第三百四十九條定有明文。本件上訴人甲○○係於民國(下同)九十一年七月十五日收受本院判決之送達,有送達證書可查(見本院卷第二一七頁),其上訴期間自同年七月十六日起算,扣除在途期間五日,迄同年七月三十日即已屆滿,而該期間之末日又非星期日、紀念日或其他休息日,乃上訴人甲○○遲至九十一年八月一日始提起上訴,已逾十日期間,顯屬違背法律上之程式,應予駁回,爰依刑事訴訟法第三百八十四條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九十一年八月五日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第七庭
審判長法官林榮龍
法官黃日隆法官江錫麟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陳振海中華民國九十一年八月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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