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1年補字第49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1年08月05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等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九十一年度補字第四九八號
原告乙○○被告甲○○被告僑果企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周永祥 右原告與被告甲○○、僑果企業股份有限公司等間損害賠償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貳佰肆拾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銀元捌仟元,折合新臺幣貳萬肆仟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五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九十一年八月五日
民事第五庭法官李媛媛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九十一年八月五日
書記官楊秋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