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1年度重訴字第1936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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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1年重訴字第193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1年08月05日

裁判案由:清償借款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九十一年度重訴字第一九三六號
原告華僑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士林分行法定代理人 陳宏澤

一、原告因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金連貿易股份有限公司等二人發支付命令,惟被告金連貿易股份有限公司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補正左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一)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壹仟貳佰伍拾伍萬肆仟陸佰貳拾捌元,應繳裁判費銀元肆萬壹仟捌佰肆拾玖元,折合新台幣壹拾貳萬伍仟伍佰肆拾柒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台幣肆拾伍元外,尚應補繳新台幣壹拾貳萬伍仟伍佰零貳元。
(二)交付送達費郵票壹拾份(每份新台幣叁拾肆元)。
(三)提出準備書狀一件及繕本壹份。
二、特此裁定。中華民國九十一年八月五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張明輝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九十一年八月五日
書記官周其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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