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1年度訴字第3989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1年訴字第398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1年08月05日

裁判案由:清償借款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九十一年度訴字第三九八九號
原告彰化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丁○○被告永隆輪船股份有限公司兼法定代理人乙○○被告丙○○
甲○○右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九十一年八月十九日上午十一時二十分,在本院第二十七法庭行言詞辯論。
中華民國九十一年八月五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黃書苑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件不得抗告中華民國九十一年八月五日
書記官趙淑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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