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04年補字第58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8月24日
裁判案由:拆除地上物返還土地等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4年度補字第586號原告 彭森華 上列原告與被告 彭志仲 間拆除地上物返還土地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300,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折合3,2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
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4年8月24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吳振富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書記官張哲豪中華民國104年8月2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