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04年度苗簡字第198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04年苗簡字第19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8月24日

裁判案由:確認界址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4年度苗簡字第198號原告 鄭鳳梅 訴訟代理人 徐崧博 律師複代理人 趙宗彥 律師
馮彥錡 律師被告 徐千忠 上列當事人間因請求確認界址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候核辦。
中華民國104年8月24日
苗栗簡易庭法官伍偉華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孔秀蓮中華民國104年8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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