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3年度財管字第20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3年財管字第2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4年05月11日

裁判案由:選任遺產管理人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家事裁定九十三年度財管字第二○號聲請人財政部台灣省南區國稅局法定代理人乙○○送達代收人 林敏川 前聲請人聲請指定被繼承人甲○○之遺產管理人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選任財政部國有財產局台灣南區辦事處台南分處為被繼承人甲○○(男,民國000年00月000日生,民國九十二年十一月九日死亡,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最後住所台南市○區○○里○○路○段○○○巷○○號)之遺產管理人。
程序費用由被繼承人甲○○之遺產負擔。
理由
一、按繼承開始時,繼承人有無不明而不能依民法第一千一百七十七條選定遺產管理人時,得由利害關係人聲請法院選任之,民法第一千一百七十八條第二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被繼承人甲○○(男,民國000年00月000日生,民國九十二年十一月九日死亡,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最後住所台南市○區○○里○○路○段○○○巷○○號)滯欠國稅稅捐合計新台幣0000000元(滯納利息算至九十三年十一月二十二日止)現繫屬於法務部行政執行署台南行政執行處強制執行中,因相對人於九十二年十一月九日死亡,又繼承人 李麗珍 等九人全部拋棄繼承,今聲請人為對被繼承人所遺留之遺產執行換債程序,以清償其積欠之租稅債權,係利害關係人,爰依民法第一千一百七十八條第二項規定,聲請指定財政部國有財產局台灣南區辦事處台南分處為甲○○之遺產管理人等語,並提出本院民事庭函影本、繼承系統表一份、戶籍資料查詢清單十一份、欠稅總歸戶查詢情形表一份、財產歸屬資料清單二份為憑。
三、經核上開書證,並審酌無人繼承之遺產,依民法第一千一百八十五條規定,於清償債權、交付遺贈物後,如有賸餘應歸屬國庫,即無人繼承之遺產若有賸餘,終歸國家所取得,則職司國有財產管理之有關機關自係最為適合擔任遺產管理之人,況上開機關就遺產管理之有關法律程序亦相當熟悉。是聲請人本於利害關係人身分聲請選任財政部國有財產局台灣南區辦事處台南分處為被繼承人之遺產管理人,於法並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八條第二項,民事訴訟法第七十八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4年5月11日
家事法庭法官王獻楠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45元整。
中華民國94年5月11日
書記官蘇玲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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