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9年度聲字第2506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9年聲字第250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11月10日

裁判案由:聲請沒入保証金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9年度聲字第2506號聲請人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乙○○具保人甲○○上列具保人因受刑人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聲請人聲請沒入保證金(99年度執聲沒字第299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繳納之保證金新臺幣伍萬元,沒入之。
理由
一、按具保之被告逃匿者,應命具保人繳納指定之保證金額,並沒入之,保證金已繳納者,沒入之,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乙○○因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前經具保人甲○○依指定之保證金額新臺幣伍萬元提出現金,並經許可停止羈押在案,茲因受刑人已經逃匿,依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項,應將具保人所繳之保證金沒入,爰依同法第121條第1規定聲請裁定沒入保證金等語。
三、查受刑人乙○○因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以97年度上更一字第220號判決有期徒刑10年2月,並經最高法院以99年度台上字第3837號判決上訴駁回確定在案,此有上開刑事判決各1份附卷可稽。茲聲請人依法通知受刑人到案執行,並依受刑人卷內所載住所通知,受刑人仍未到案執行,執行拘提亦無著,且受刑人戶籍業已遷至高雄縣鳳山市第二戶政事務所等情,有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拘票、拘提報告書、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送達證書及戶役政連結作業系統查詢表各1紙在卷可憑;又聲請人依具保人甲○○住所發函通知具保人帶同受刑人遵期於民國99年10月20日到案執行,具保人亦未遵守,致無法執行等情,此亦有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保證金收據、收受刑事保證金通知及住所送達回證各1紙在卷可稽,而受刑人現並未在監執行或受羈押,復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與在監在押全國紀錄表各1紙在卷可按,足見受刑人業已逃匿,揆諸上揭規定,聲請人聲請裁定沒入保證金,自屬有據,自應將原繳納上開保證金沒入之。
四、爰依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項、第121條第1項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9年11月10日
刑事第三庭法官李爭春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99年11月10日
書記官胡樂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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