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9年度聲字第2357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9年聲字第235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11月10日

裁判案由:聲請單獨宣告沒收違禁物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9年度聲字第2357號聲請人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上列聲請人聲請單獨宣告沒收違禁物案件(99年度聲沒字第681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扣案之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壹包(含包裝袋。驗餘淨重零點壹壹陸公克)沒收銷燬之。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甲○○因施用第二級毒品案件,經送觀察勒戒後,認無繼續施用傾向,已為不起訴處分確定。扣案之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1包,屬毒品危害防治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所定之違禁物,爰依法聲請單獨宣告沒收銷燬等語。
二、按查獲之第一、二級毒品及專供製造或施用第一、二級毒品之器具,不問屬於犯人與否,均沒收銷燬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又違禁物或專科沒收之物得單獨宣告沒收,刑法第40條第2項亦規定明確。
三、查被告甲○○因施用第二級毒品案件,於民國99年3月8日18時15分許,在高雄市○鎮區鎮○路○鎮○○街口為警查獲,扣得疑似甲基安非他命之白色晶體1包。案經本院以99年度審毒聲字第563號裁定送觀察、勒戒執行完畢,並由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以99年度毒偵緝字第301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等情,業據本院查閱全卷屬實,並有刑事裁定及不起訴處分書在卷可稽。上開扣案晶體1包經送驗結果,檢出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驗餘淨重0.116公克),有高雄市立凱旋醫院檢驗鑑定書在卷為憑,自屬違禁物。檢察官聲請單獨宣告沒收,符合規定,應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之規定,宣告沒收銷燬;毒品包裝袋因殘有微量甲基安非他命,無析離實益,爰與所包裝之第二級毒品整體同視,併依上開規定沒收銷燬之。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第1項前段,刑法第40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9年11月10日
刑事第十六庭法官林柏壽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99年11月10日
書記官洪嘉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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