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102年上訴字第331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2月06日
裁判案由: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102年度上訴字第3316號上訴人即被告 陳中誠 選任辯護人 蕭晴旭 律師上列上訴人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不服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2年度訴字第1158號,中華民國102年11月15日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前經辯論終結,茲因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命再開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3年2月6日
刑事第九庭審判長法官洪光燦
法官彭幸鳴法官楊智勝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謝秀青中華民國103年2月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