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102年度上訴字第1802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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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102年上訴字第180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2月06日
裁判案由:偽造文書等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102年度上訴字第1802號上訴人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上訴人即被告張閔森選任辯護人孫寅律師
劉佳強 律師上列上訴人因被告偽造文書等案件,本院於中華民國103年1月23日所宣示之判決,有應更正部分,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原判決原本及正本主文欄第貳行關於「私文書」之記載,應予更正為「公文書」。
理由
一、按判決有誤寫、誤算,或其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或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法院得以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
1項定有明文。上開規定,依大法官會議第43號解釋,於刑事訴訟法準用之。
二、本件原判決原本及正本主文欄第二行關於「私文書」之記載有誤寫之顯然錯誤,而不影響於全案情節與判決本旨,爰更正記載如主文所示。
三、爰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3年2月6日
刑事第十五庭審判長法官沈宜生
法官吳冠霆法官吳炳桂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劉育君中華民國103年2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