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重簡易庭98年度重秩字第296號刑事裁定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裁定   98年度重秩字第296號
移送機關 臺北縣政府警察局三重分局
被移送人 乙○○
     甲○○
上列被移送人因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案件,經移送機關以98年10
月8日北縣警重刑社字第243號移送書移送審理,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乙○○、甲○○吸食煙毒或麻醉藥品以外之迷幻物品K他命,各
處拘留壹日。
扣案之K他命壹包(驗餘淨重壹點玖貳柒伍公克)沒入之。
事實理由及證據
一、被移送人乙○○、甲○○於下列時、地有違反社會秩序維護
法之行為:
(一)時間:被移送人乙○○於民國98年9月3日18時;被移送人
甲○○自98年7月15日23時起至同年8月17日23時止。
(二)地點:自臺北縣新莊市到臺北縣三重市時在不詳地點之車
內(乙○○);臺北縣新莊市○○街○○巷○弄18之1號(甲
○○)。
(三)行為:吸食煙毒或麻醉藥品以外之迷幻物品K他命。
二、上開事實,有下列之事證證明屬實:
(一)被移送人於警詢時之自白。
(二)經警於98年9月3日19時40分在臺北縣三重市○○路○段○○
號前查獲,並於現場扣得被移送人乙○○所有K他命1小
包。
(三)被移送人乙○○、甲○○之尿液經送鑑定均確有K他命陽
性反應,亦有台灣檢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濫用藥物檢驗報
告2份在卷可憑。
(四)臺北縣政府警察局三重分局搜索扣押筆錄(載明扣押K他
命1包)2份附卷可稽。
(五)扣案之K他命1包(驗餘淨壹點玖貳柒伍公克),業經交
通部民用航空局航空醫務中心鑑驗,檢出Ketamine成分,
交通部民用航空局航空醫務中心航藥鑑字第0984694號
毒品鑑定書1份附卷可證。
三、扣案之K他命1包(驗餘淨重壹點玖貳柒伍公克)為查禁物
,自應依法沒入之。
四、依社會秩序維護法第45條第1項、第66條第1款、第22條第1
項第2款,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0  月  12  日
法官趙義德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得於裁定書送達之日起5日內,以書狀敘述理由
,向本庭提出抗告。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0  月  12  日
           書記官馬秀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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