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雲林地方法院90年度簡上字第62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雲林地方法院90年簡上字第6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0年09月26日

裁判案由:傷害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九十年度簡上字第六二號
上訴人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蔡罔度右列被告因傷害案件,經檢察官提起上訴,業經辯論終結,茲查本案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命再開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九十年九月二十六日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官紀文勝法官吳福森法官趙思芸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王淑美中華民國九十年九月二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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