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基隆地方法院96年度家聲字第23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基隆地方法院96年家聲字第2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10月19日

裁判案由:聲請變更子女之姓氏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6年度家聲字第23號聲請人甲○○上列當事人聲請變更子女姓氏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按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且有事實足認子女之姓氏對其有不利之影響時,父母之一方或子女得請求法院宣告變更子女之姓氏為父姓或母姓:一父母離婚者。二父母之一方或雙方死亡者。三父母之一方或雙方生死不明滿三年者。四父母之一方曾有或現有未盡扶養義務滿二年者,民法第一千零五十九條第五項固有明文,惟該條項所稱有事實足認子女之姓氏對其有不利之影響者,係指就已發生之原因事實在客觀上足認子女之姓氏對其有不利之影響者而言,若僅憑父母一方之主觀臆測,而認子女之姓氏對其有不利之影響之虞,則非該條項所稱之有事實足認子女之姓氏對其有不利之影響,此觀同條項規定自明。
二、本件聲請人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之父 黃祈萬 於民國二十七年十一月二十七日死亡,因聲請人之母 黃賴 含笑與 廖火錦 同居,於000年0月000日生下聲請人,為此聲請變更甲○○之姓氏從親生父親原姓「廖」。
三、查本件聲請人聲請變更其姓氏從親生父親原姓「廖」,僅泛稱其親生父親為廖火錦,然聲請人並未提出甲○○之姓氏「黃」對渠有何不利影響之具體事實及證據,是聲請人聲請變更甲○○之姓氏為廖,於法即有未合,其聲請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中華民國96年10月19日
家事法庭法官徐世禎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本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96年10月19日
書記官賴敏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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