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97年訴字第478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6月02日
裁判案由: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判決97年度訴字第320號公訴人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
(另案於臺灣彰化監獄執行中)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96年度毒偵字第6037號、97年度毒偵字第315號)後合併審理,本院逕以簡式審判程序判決如下:
主文甲○○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應處如附表所示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捌月,扣案之海洛因叁包(合計淨重零點壹柒公克),沒收銷燬之。
犯罪事實及理由
一、犯罪事實部分:甲○○前曾於民國91年間,因施用第二級毒品案件,經本院以91年度易字第439號,判處有期徒刑5月確定,入監執行後,於92年11月20日執行完畢。其因前開施用毒品案件,另經本院以91年度毒聲字第925號裁定,令入戒治處所施以強制戒治,且於92年6月21日強制戒治執行完畢釋放。其另於96年間,因施用第一級毒品案件,經本院以96年度訴字第1933號,判處有期徒刑7月確定(現正執行中)。詎其仍不知悔改,於強制戒治執行完畢釋放後5年內,復基於施用第一級毒品海洛因之各別犯意,於附表所示之時間、地點,分別以附表所示之施用方式,單獨施用第一級毒品海洛因各1次。嗣因附表所示之查獲經過始查知上情,並扣得其所有,已供其於96年11月26日晚上9時施用部分之第一級毒品海洛因3包(合計淨重0.17公克)。
二、被告甲○○於本院準備程序中,就上揭犯罪事實均為有罪之陳述,且所犯係死刑、無期徒刑、最輕本刑為3年以上有期徒刑以外之罪,經本院合議庭依刑事訴訟法第273條之1第
1項之規定,裁定由受命法官1人獨任進行簡式審判程序。
三、本案證據:㈠彰化縣警察局鹿港分局96年11月27日委託檢驗尿液代號與
真實姓名對照表1紙(見鹿警分偵字第0960024048號警卷)。
㈡詮昕科技股份有限公司96年12月7日濫用藥物尿液檢驗報
告1紙(見96年度毒偵字第6037號偵卷第15頁)。㈢彰化縣警察局和美分局採集尿液檢體送驗代號與真實姓名對照表1紙(見97年度毒偵字第315號卷第8頁)。
㈣詮昕科技股份有限公司96年12月24日濫用藥物尿液檢驗報告1紙(見同上偵卷第7頁)。
㈤法務部調查局96年12月23日調科壹字第09623084240號鑑定書1紙(見96年度毒偵字第6037號偵卷第13頁)。
㈥海洛因3包(合計淨重0.17公克)。
㈦96年11月27日警詢筆錄。
㈧被告於本院之自白。
㈨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
四、應依刑事訴訟法第273條之1第1項、第299條第1項前段、第
310條之2、第454條第1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
1項、第18條第1項前段,刑法第11條、第47條第1項、第62條前段、第51條第5款,判決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須附繕本),上訴於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
本案經檢察官張尹敏到庭執行職務。
中華民國97年6月2日
刑事第五庭法官簡婉倫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上訴書狀應「敘述具體上訴理由」,並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中華民國97年6月2日
書記官林盛輝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1項施用第一級毒品者,處6月以上5年以下有期徒刑。
附表┌─┬────┬───────┬───────┬───────────────┬───────────┐│編│時間│地點│施用方式│查獲經過│應處之罪刑││號││││││├─┼────┼───────┼───────┼───────────────┼───────────┤│1│96年11月│其位於彰化縣和│以將海洛因摻水│嗣於96年11月27日下午1時30分許│甲○○施用第一級毒品,│││26日晚○○○鎮○○路○段│置入其所有針筒│,在彰化縣彰化市○○○路旁經警│累犯,處有期徒刑伍月。│││9時許│452號住處內│內注射方式(該│盤查,甲○○即於左揭施用海洛因│扣案之海洛因叁包(合計│││││針筒業已丟棄)│犯罪未為有偵查權限之機關發覺前│淨重零點壹柒公克),沒││││││,主動向員警自首左開犯行,並交│收銷燬之。││││││付其所有,已供其於前揭時、地施│││││││用部分之海洛因3包(合計淨重0.│││││││17公克),而接受裁判,且經警採│││││││尿送驗後,呈嗎啡陽性反應││├─┼────┼───────┼───────┼───────────────┼───────────┤│2│96年12月│其上址住處內│以將海洛因摻水│嗣經警於查緝他案販賣毒品犯行時│甲○○施用第一級毒品,│││9日晚上││置入其所有針筒│,於監聽電話過程中,察覺甲○○│累犯,處有期徒刑柒月。│││8時30分││內注射方式(該│有購買海洛因施用之嫌疑,經於96││││許││針筒業已丟棄)│年12月10日下午3時50分許,持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所核│││││││發之拘票,至其左址住處進行拘提│││││││,且經其同意採尿送驗後,呈嗎啡│││││││陽性反應,而查知前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