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2年易字第125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12月27日
裁判案由:竊盜等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2年度易字第1250號公訴人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蔡清翔上列被告因竊盜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2年度偵字第11
269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理由
一、本件被告蔡清翔因竊盜等案件,經檢察官依通常程序起訴,而被告自白犯罪,本院認為宜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第449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2年12月27日
刑事第九庭審判長法官謝枚霏
法官廖建傑法官黃美綾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葉菽芬中華民國103年2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