宜蘭簡易庭100年度宜補字第51號民事裁定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分享 LINE Twitter 複製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宜補字第51號法定代理人 李錦昌 法定代理人 黃乾鐘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0 月 11 日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宜蘭簡易庭 法 官 郭淑珍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當事人如不服本裁定核定訴訟標的價(金)額部分,應於本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但原告對於本裁定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聲明不服(仍應遵期補繳裁判費)。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0 月 11 日 書記官 廖穎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