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北斗簡易庭民事裁定 100年度斗簡字第156號
原 告 廖記
被 告 蔡宗理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票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一百年十月二十日上午十時三
十八分,在本院北斗簡易庭第一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原告應於前開期日前具狀查報分別於何時?何地?有何人在場?
以何方式(銀行匯款或交付現金)?交付新台幣(下同)21萬元
、25萬元、1萬5千元予被告(或其所指定何人)收受?並提出提
出交付現金之收據或銀行匯款單原本。或於前開言詞辯論期日偕
同知悉其事始末之證人到庭作證。
中華民國100年10月6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北斗簡易庭
法官陳正禧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0年10月7日
書記官呂雅惠